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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央視記者柴靜拍攝的霧霾調查紀錄片《穹頂之下》網上瘋傳,一時之間PM2.5(細懸浮微粒)成為當紅話題,柴靜「和霧霾的個人恩怨」一舉轉變為全中國人民與空污的對抗,而同樣的效應在台灣發酵,引起的卻是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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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縣市政府 簽署「禁燒石油焦、生煤」



4月14日,雲林縣長李進勇邀集台中市、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及台南市共6縣市政府,簽署「禁燒石油焦、生煤」政策,透過縣市訂立自治條例的方式管制區域內工廠,大聲向PM2.5宣戰。但此舉不僅引起深受衝擊的台塑、台電緊張,就連經濟部及能源局也多次發出新聞稿,指責台中市政府違法違憲,隔空交火熱烈。目前狀況互不相容,雖然台中市政府認為是「管制」而非「禁用」,並無違法之虞,能源局長林全能則批評這根本是玩文字遊戲,顯然是對阻擋自治條例胸有成竹,其中掌握的王牌便是環保署。

地方政府要怎麼向PM2.5宣戰呢?目前雲林縣提出《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及《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項草案,而坐擁全世界最大婚禮音樂燃煤火力發電廠的台中市也祭出類似手段。台中市長林佳龍認為,發電產生污染由台中市民承擔,利潤卻給中央政府,這樣的分配並不公平,地方政府必須有所作為,因而提出《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要求轄內台中火力發電廠等大型空污來源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並每3年定期重新檢討空氣品質,若議會通過且送行政院核定,最快下半年可公告實施。

地方自治條例來勢洶洶 中央批違法



雖然地方政府紛紛走法律面,以地方自治條例謀福利,但受衝擊最鉅的台塑及台電反彈極大,紛紛拿出全國性法條反擊,痛批地方政府的作法已牴觸國家能源政策,可能造成能源危機、缺電風險,並損害民生經濟。

到底牴觸那些法令呢?能源局先前曾發出新聞稿,指出根據《能源管理法》第6條,「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權責應屬中央機關主管,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30條也明確規定,生煤的使用、禁止或限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此外,能源局也強調,根據《憲法》第111條規定,事務如有全國一致的必要,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全國整體性訂定法規,地方政府擅用試用品自治條例禁用生煤,有逾越地方自治事項之嫌。

律師楊思勤表示,地方自治條例僅是給地方授權,雖然也是法律,但範圍受到許多壓縮,一旦牴觸《憲法》或者中央法規就無效,過去澎湖也曾發生以地方自治條例出售土地而遭判有罪的例子。

對此,台中市政府新聞局長卓冠庭表示,「我們不能禁止沒錯,但我們可以管制」,強調執行法源為目前已有的自治條例,以管制取代禁止,降低爭議性。根據台中市新聞局提供的資料,草擬中的自治條例僅要求禁用石油焦而非生煤,生煤的部分則透過管制方式來減低用量,法源依據為《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24條至26條,市府新聞局強調並無牴觸中央法律之虞,一旦通過行政院核定就可正常運作。

環保署一夫當關 經濟部不怕地方自治條例



雖然台中市對於通過自治條例信心滿滿,但能源局顯然認定此自治條例不可能通過。問起能源局對於自治條例通過後的因應措施,能源局局長林全能胸有成竹地表示,「這違法,中央不會同意」,進一步追問台中市政府認定自治條例採「管制」而非「禁用」應無違法之虞,林全能則批評「管制還是禁用根本只是文字遊戲」,地方的法律一定要上報中央才能通過。

而根據林全能說法,此處的中央指的便是經濟部握有的尚方寶劍「環保署」。林全能說,由於限制使用或管制生煤的法源應為《空氣污染防制法》,須經環保署認定,地方自治條例勢必難過環保署這一關。

而回顧11日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進行逐條審查的情形,由於規範污染源總量管制的《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中明訂總量管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而民進黨立委趙天麟等人則提案要將條文中的「會同經濟部」刪除,讓環保署能不受經濟部阻撓,但環保署長魏國彥堅決不退,認為經濟部是固定污染源的主管機關,不應刪去此規定,被立委痛批環保署是自我閹割,根本是「經濟部環保署」。

而記者實際詢問環保署為何堅持保留會同經濟部,負責此業務的空保處處長陳咸亨顯然相當避諱,以「很忙不方便回應」為由而不予回應,環保署公關處則說環保署的意見已在立法院中陳述過,不再多做回應。?

完整圖文網址: 空污戰爭 中央地方法律過招
新聞提供: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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